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市场,促进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未来的发展,维护工程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4号)、原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和《湖南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湘建建〔2005〕384号),以及《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湘建价〔2008〕8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企业取费标准》。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取费标准所称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将自己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拥有相对应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所进行的施工作业。
二、本取费标准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种类型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的劳务分包企业的计费。
三、本取费标准所指人工费是指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向工程发包人投标报价书中相应实物工程量的人工工日总量,乘施工作业期间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总额。具体单价取定由双方合同约定,但不能低于我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
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在签订施工作业分包合同前,应向劳务分包公司可以提供招标投标报价书、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施工承包合同副本或复印件。
四、本取费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间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总站反馈。
注:社会保险费包括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1)企业管理费:是指劳务作业承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包括:
① 管理人员工资: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津贴,福利费和现场管理人员的劳动保护费。
②办公费:指管理人员办公用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通讯、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取暖费等。
③差旅交通费:指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和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劳动力招募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和办公生活用交通工具的油料、养路费及牌照费等。
④固定资产和工具用具使用费:指管理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汽车等的折旧、大修、维修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保险费或租赁费,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家具、交通工具、消防用具和生产工人自备工具用具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等。
⑤劳动保险费:指支付给职工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
①养老保险费:指劳务承包企业按规定标准为劳务作业生产工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②失业保险费:指劳务承包企业按规定标准为劳务作业生产工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③医疗保险费:指劳务承包企业按规定标准为劳务作业生产工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④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劳务承包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劳务作业生产工人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⑤住房公积金:指劳务承包企业按规定标准为劳务作业生产工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⑥工伤保险费:指劳务承包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劳务作业生产工人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⑦职工教育费:指劳务承包企业为劳务作业生产工人学习先进的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所需的费用。
3. 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应由工程承包人搭建,劳务分包企业不再计取临时设施费用。工程承包人不提供临时设施或搭建的临时设施不能够满足施工需要,劳务分包企业自行搭建,其费用按实向工程承包人收取。
4. 工程承包企业要求劳务分包企业采购或自配低值易耗材料、小型机具,其价款结算双方合同约定。
6.劳务分包企业为本企业劳务作业生产工人统一办理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的,凭社会保险机构、住房公积金缴纳专业银行有效证件向工程承包人计取养老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
7.劳务分包企业在开始施工作业前,工程承包人巳为劳务作业生产工人办理了社会保险费的,且不需劳务分包企业支付该费用的,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工程承包人己为劳务作业生产工人投保的内容与获得保险金额。已投保部分其费用不再重复计算。
8.税金在工程总造价中计取,劳务分包人缴纳营业税由工程承包人代扣代缴。具体纳税办法按省税务部门规定执行。